广告创意与设计封面

广告创意与设计封面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创意和设计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尤其是对于广告行业来说。一个好的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可以将品牌塑造得更加深入人心,提高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本文将从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的重要性、提高广告创意创新的方法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设计封面入手进行探讨。

1. 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的重要性

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好的广告创意,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提高品牌的销售量。而一个好的设计封面,则可以将品牌的形象展示得更加生动、形象,增加品牌的美誉度。因此,对于广告行业来说,好的创意和设计封面是至关重要的。

在设计广告创意和封面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受众的需求和品牌的目标。通过深入了解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兴趣,我们才能创造出更吸引人的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品牌的整体形象和文化内涵,将品牌形象融入到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中,从而增加品牌的美誉度和认知度。

广告创意

2. 提高广告创意创新的方法

创意的灵感来源于生活,而好的创意则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和突破。提高广告创意创新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1. 多方面吸取灵感:创意灵感来源于生活,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吸取灵感,例如观察生活、阅读文学、看电影等等。

2. 拓宽思路:创意需要有灵感,但更需要有创新思维。我们需要不断拓宽思路,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寻找创新的解决方案。

3. 勇于尝试:创意需要勇气,需要不断的尝试和突破。我们需要敢于去尝试不同的创意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设计封面

3. 如何选择合适的设计封面

在选择设计封面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品牌的整体形象和文化内涵。以下是几个选择设计封面的建议:

1. 与品牌形象相符:设计封面需要与品牌形象相符,从而增加品牌的美誉度和认知度。

2. 明确品牌定位:设计封面需要明确品牌的定位,从而能够更好地吸引目标受众。

3. 突出产品特点:设计封面需要突出产品的特点和卖点,从而提高产品的销售量。

总之,在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中,我们需要不断寻求创新,将品牌形象与消费者需求相结合,从而创造出更具吸引力和美誉度的广告作品。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广告创意和设计封面的相关咨询,欢迎咨询我们的客服。

(本文图片来源于Unsplash)

广告创意与设计封面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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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创意与设计封面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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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诗传承,再续经典

4、好玩的装备系统,一个装备一个技能,千变万化的效果,别出心裁的组合搭配!

5、不仅可以识别美妆护肤品,还可以识别各大品牌的时尚鞋时尚服装奢侈品包包;

jishiPKduijuewanfa,jiangrangnisuishisuididounengyuqianwanwanjiakuaisukaiqiduizhan。chuji,zhongjihegaojirenjiduiyidainitupoqiyijishuzaigezhongwenzimitizhongzaixideguanchasikao,rangninengconggezhongxinxizhongtansuodaonixianyaodedaan;lvse:zuigaokeyishengjidaoxing。jichengzaixianduoqudaozhifudeshoujiyingyong。“AI孫(sun)燕(yan)姿(zi)”背(bei)後(hou)的(de)版(ban)權(quan)迷(mi)宮(gong)

作(zuo)者(zhe):朱(zhu)開(kai)鑫(xin),騰(teng)訊(xun)研(yan)究(jiu)院(yuan)研究員(yuan)

圖(tu)片(pian)來(lai)源(yuan):由(you)無(wu)界(jie) AI工(gong)具(ju)生(sheng)成(cheng)

2023年(nian)5月(yue)22日(ri),歌(ge)手(shou)孙燕姿發(fa)表(biao)博(bo)文(wen)《我(wo)的AI》對(dui)近(jin)期(qi)大(da)火(huo)的“AI孙燕姿”事(shi)件(jian)正(zheng)式(shi)回(hui)應(ying)。“我的粉(fen)絲(si)已(yi)經(jing)接(jie)受(shou)我是(shi)壹(yi)名(ming)冷(leng)門(men)歌手的事實(shi),而(er)我的AI角(jiao)色(se)成為(wei)了(le)目(mu)前(qian)的頂(ding)流(liu)。說(shuo)真(zhen)的,妳(ni)怎(zen)麽(me)可(ke)能(neng)打(da)得(de)過(guo)一個(ge)在(zai)幾(ji)分(fen)鐘(zhong)之(zhi)內(nei)就(jiu)能出(chu)一張(zhang)新(xin)專(zhuan)輯(ji)的家(jia)夥(huo)?”據(ju)報(bao)道(dao),“AI孙燕姿”翻(fan)唱(chang)歌曲(qu)總(zong)數(shu)已经逾(yu)越(yue)1000首(shou),遠(yuan)超(chao)其(qi)出道23年以(yi)来的作品(pin)总和(he),在B站(zhan)的單(dan)曲翻唱播(bo)放(fang)量(liang)都(dou)已经接近200萬(wan)。

在國(guo)外(wai),2023年4月14日,匿(ni)名網(wang)友(you)“幽(you)靈(ling)創(chuang)作者”(Ghostwriter)利(li)用(yong)歌手“Drake”和“the Weeknd”的聲(sheng)音(yin)訓(xun)練(lian)AI模(mo)型(xing)並(bing)生成了歌曲《Heart on My Sleeve》,短(duan)短兩(liang)天(tian)在TikTok點(dian)擊(ji)量便(bian)超过1500万。但(dan)環(huan)球(qiu)唱片公(gong)司(si)对此(ci)斥(chi)責(ze)道,“使(shi)用我們(men)旗(qi)下(xia)歌手训练AI,既(ji)違(wei)反(fan)協(xie)議(yi)也(ye)违反版权法(fa)!”[1]在其投(tou)訴(su)下,Spotify、YouTube、TikTok等(deng)平(ping)臺(tai)紛(fen)纷下架(jia)了該(gai)歌曲。

“AI音樂(le)好(hao)聽(ting)到(dao)讓(rang)人(ren)感(gan)覺(jiao)很(hen)危(wei)險(xian)。”2023年4月19日,《紐(niu)約(yue)時(shi)报》記(ji)者Joe Coscarelli就上(shang)述(shu)爭(zheng)议撰(zhuan)文直(zhi)言(yan),“AI歌手看(kan)似(si)像(xiang)一只(zhi)无害(hai)的百(bai)灵鳥(niao)(harmless lark),实際(ji)上加(jia)劇(ju)了音乐行(xing)業(ye)一直以来的擔(dan)憂(you),AI模型正在大規(gui)模學(xue)習(xi)并稀(xi)釋(shi)歌手创作的價(jia)值(zhi)。”

2023年5月17日,美(mei)国国會(hui)召(zhao)开“交(jiao)互(hu)中(zhong)的人工智(zhi)能與(yu)版权法”听證(zheng)会,美国詞(ci)曲作家协会(Society of Composers & Lyricists)主(zhu)席(xi)、艾(ai)美獎(jiang)得主Ashley Irwin不(bu)无担忧地(di)表示(shi),“除(chu)非(fei)在法律(lv)和市(shi)場(chang)機(ji)制(zhi)等層(ceng)面(mian)出台有(you)效(xiao)的舉(ju)措(cuo),生成式AI的快(kuai)速(su)应用將(jiang)会直接威(wei)脅(xie)音乐创作行业的生存(cun)延(yan)續(xu)。”[2]

“AI歌手翻唱”背后的技(ji)術(shu)原(yuan)理(li)

“AI歌手”之所(suo)以能夠(gou)進(jin)行歌曲翻唱,背后依(yi)靠(kao)的也是當(dang)下大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目前這(zhe)一領(ling)域(yu)主流的模型是“SO-VITS-SVC”。“SO-VITS-SVC”源於(yu)2021年6月11日发布(bu)的“VITS”的开源項(xiang)目。“VITS”是一種(zhong)語(yu)音合(he)成模型,可以实現(xian)“文生音”的效果(guo)。但“VITS”模型需(xu)要(yao)海(hai)量的训练数据(数千(qian)至(zhi)上万條(tiao)5-10秒(miao)左(zuo)右(you)的音頻(pin)),并高(gao)度(du)依賴(lai)于人们对语料(liao)数据的文本(ben)標(biao)记,应用门檻(kan)很高。[3]

2022年8月26日,一位(wei)名为“Rcell”的B站用戶(hu)在“VITS”的基(ji)礎(chu)上,結(jie)合了Soft-vc(内容(rong)編(bian)碼(ma)器(qi),用来提(ti)取(qu)音频语音特(te)征(zheng))、VIsinger(端(duan)到端的歌声合成系(xi)統(tong),用来簡(jian)化(hua)歌声合成系统的训练流程(cheng))等,开发出了“SO-VITS-SVC”模型。“SO-VITS-SVC”可以理解(jie)是一个音色轉(zhuan)換(huan)的AI模型,僅(jin)需十(shi)几分钟的音频数据,便可以擬(ni)合成具備(bei)特定(ding)主體(ti)音色的工具。[4]

“AI歌手”便是利用“SO-VITS-SVC”训练出具备目标歌手(例(li)如(ru)孙燕姿)音色的声学模型,并对其他(ta)歌手的歌曲(例如周(zhou)傑(jie)倫(lun)的《发如雪(xue)》)进行翻唱(即(ji)音色转换)。实踐(jian)中,利用“SO-VITS-SVC”模型制作一首由“AI歌手”翻唱的歌曲,主要有如下三(san)个步(bu)驟(zhou):

第(di)一,獲(huo)取包(bao)含(han)目标歌手的语音文件,通(tong)过UVR5等音频工具将幹(gan)声(純(chun)人声)和伴(ban)奏(zou)、合音等进行分離(li),并通过Audio Slicer等音频工具将干声切(qie)分为多(duo)个不超过30秒的文件,形(xing)成目标歌手的音频数据集(ji);

第二(er),利用上述音频数据集对“SO-VITS-SVC”模型进行训练,获得具备目标歌手音色的应用模型;

第三,選(xuan)擇(ze)希(xi)望(wang)翻唱的“目标歌曲”,制作“目标歌曲”的干声文件,利用训练好的目标歌手音色模型,对干声文件进行推(tui)理預(yu)測(ce)和音色转换,得到“AI歌手”翻唱的歌曲。[5]

“AI歌手”训练涉(she)及(ji)哪(na)些(xie)版权主客(ke)体?

從(cong)模型训练階(jie)段(duan)来看,各(ge)界对于AIGC版权問(wen)題(ti)的關(guan)註(zhu)重(zhong)点集中于,被(bei)用来训练的数据内容是否(fou)存在侵(qin)权風(feng)险。“AI歌手”及其背后的“SO-VITS-SVC”模型,训练数据集中于音乐著(zhu)作权及鄰(lin)接权领域,涉及的客体内容和权利主体較(jiao)为復(fu)雜(za)。

目前来看,对“AI歌手”音色模型进行训练,涉及的语音文件数据主要包括(kuo)两大類(lei):一类是目标歌手的“音乐錄(lu)音制品”;另(ling)一类是目标歌手的 “普(pu)通语音制品”,包括歌手的日常(chang)对話(hua)以及采(cai)訪(fang)会、发布会对话的录音文件。

第一类情(qing)形,若(ruo)利用目标歌手的“音乐录音制品”进行模型训练,“音乐录音制品”屬(shu)于版权法上的客体录音制品,涉及三方(fang)主体及权利。一是,特定歌曲对应的词曲作品权利人,及其享(xiang)有的“著作权”;二是,演(yan)唱这一歌曲的歌手,及其享有的“表演者权”;三是,制作这一“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及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第二类情形,若利用目标歌手的“普通语音文件”进行模型训练,原則(ze)上仅需获得语音文件对应的录音制作者授(shou)权。但需要注意(yi)的是,若未(wei)经許(xu)可对目标歌手的声音对话进行私(si)自(zi)录制,可能涉及隱(yin)私、声音等人格(ge)权侵权风险。若上述录音制品涉及目标歌手演講(jiang)、脫(tuo)口(kou)秀(xiu)之类具有一定表演意義(yi)的内容展(zhan)示,此时与第一类情形相(xiang)同(tong),仍(reng)涉及到三方面的权利及相关主体。

“AI歌手”训练可能涉及哪些版权风险?

1、数据存儲(chu)阶段——“复制权”问题

在利用目标歌手“音乐录音制品”和“普通语音文件”等数据,训练“AI歌手”音色模型的过程中,目前来看需要将原录音制品存储到AI模型的服(fu)務(wu)器,进行干声文件的制作和提取。从版权法角度看,这一行为首先(xian)可能涉及到各项权利主体“复制权”的许可问题。录音制品涉及的词曲作品版权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歌手都有享有复制权,因(yin)而原则上需要获得以上三方权利主体的授权。

值得注意,伴隨(sui)内容生產(chan)和傳(chuan)播领域新技术的应用,也需要我们思(si)考(kao)是否存在“过度的、孤(gu)立(li)的看待(dai)‘复制权’的问题”。因为“复制”往(wang)往是依附(fu)于“作品主要利用行为”的準(zhun)备过程而已,若不存在复制之后的发行、廣(guang)播、信(xin)息(xi)网絡(luo)传播等版权法规制的作品公开利用行为,侵权損(sun)害实际上无从談(tan)起(qi),权利人也无从发现自身(shen)作品是否被利用。时至今(jin)日,是否应为信息技术和商(shang)业模式的演进,预留(liu)出一定的“复制自由”,类似于“避(bi)风港(gang)制度”誕(dan)生之际创設(she)的“緩(huan)存自由”一般(ban),有待关注探(tan)討(tao)。

2、模型训练阶段——“改(gai)编权”“兜(dou)底(di)性(xing)权利”问题

下一步,便需要对上述含有目标歌手嗓(sang)音特征的训练数据加工處(chu)理,目的是获得目标歌手相关的音色、声紋(wen)并存储为模型參(can)数,供(gong)后续調(tiao)取使用。但模型内部(bu)的数据处理加工行为对应版权法上的何(he)种权利存在疑(yi)问,且(qie)理論(lun)界和实务界目前尚(shang)未有明(ming)確(que)结论。

有觀(guan)点表示,上述行为可能落(luo)入(ru)“改编权”以及“兜底性权利”的规制範(fan)疇(chou)。根(gen)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有作品权利体系包括 “改编权”以及“兜底性权利”,而隸(li)属于邻接权体系的录音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则未能涵(han)攝(she)上述权利范畴。由此,就“AI歌手”音色模型训练而言,依照(zhao)上述分析(xi)思路(lu),存在只保(bao)護(hu)音乐词曲作品版权人而不保护录音制作者和作为表演者歌手的尷(gan)尬(ga)境(jing)遇(yu)。

也有观点認(ren)为,上述行为不属于版权(包括邻接权)规制的权利范畴。模型内部的数据处理加工行为不是为了使用作品中的表達(da)性要素(su),而是一种“非表达型机器利用”,属于在非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因此,未经授权的模型内部训练加工行为不属于版权法上的侵权行为,不受版权法的规制。

需要明确的是,目标歌手即表演者的音色、声纹、演唱技巧(qiao)等雖(sui)然(ran)不完(wan)全(quan)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xiang),但版权法对于表演者賦(fu)予(yu)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wai)曲的权利。因此,不管(guan)是自然人亦(yi)或(huo)是AI模型,对于歌手演唱风格和技巧的模仿(fang)原则上都不会構(gou)成版权法上的侵权,但如果模仿有扭(niu)曲、醜(chou)化表演者等情形,则会侵犯(fan)表演者权中的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AI歌手”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对于作品的利用,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xiang)其支(zhi)付(fu)报酬(chou))的具体情形,涉及音乐的部分大致(zhi)包括“个人使用”“適(shi)当引(yin)用”“学习研究使用”以及“免(mian)費(fei)表演”等。但“AI歌手对歌曲的翻唱”在視(shi)听平台上被公开广泛(fan)传播,既与原词曲作品、录音制品的潛(qian)在市场高度重合,也存在流量、广告(gao)、打賞(shang)等多种收(shou)益(yi)途(tu)徑(jing)。所以,目前来看“AI歌手”模型训练涉及的作品、制品利用等,很難(nan)歸(gui)入“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虽然2021年修(xiu)訂(ding)后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规定,增(zeng)加了“一般要件”和“兜底条款(kuan)”。但“兜底条款”是一个半(ban)开放的内容规定——“法律、行政(zheng)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法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an)情直接适用。因此,“AI歌手”音色模型训练能否适用“合理使用”的豁(huo)免,仍有待后续专门立法加以确认,目前仍需要获得相关授权。

作为全球主要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Universal Music Group)从权利人视角表明了自身的態(tai)度, “我们对旗下音乐人負(fu)有道德(de)和商业上的责任(ren),应当防(fang)止(zhi)未经授权的AI训练利用,阻(zu)止平台传播侵犯藝(yi)术家和其他创作者权利的内容”,并要求(qiu)Spotify和Apple Music等主要流媒(mei)体平台切斷(duan)AI公司对其内部音乐的访问权限(xian)。

值得关注,“AI歌手”训练涉及的作品、录音制品利用等只針(zhen)对特定的“目标歌手”,类似于只针对一个畫(hua)家的作品或一个小(xiao)说家的作品进行“文生图”“文生文”模型训练,看似存在更(geng)高的版权风险。但实际上,“AI歌手”背后的“SO-VITS-SVC”声学模型,只涉及歌手音色的提取与利用,并非针对作品中的表达性要素甚(shen)至不是为了学习作品中的风格思想(xiang)。因此,“AI歌手”模型训练对于相关作品、制品的利用,相较其他领域的模型而言似乎(hu)“转换性”更高。

从全球版权法演进趨(qu)勢(shi)看,对于AI模型训练及背后的“文本与数据挖(wa)掘(jue)”行为,歐(ou)盟(meng)以及内部的德国、法国,英(ying)国,日本等已经在版权法中进行了回应。但各国建(jian)构的责任豁免机制絕(jue)非“一邊(bian)倒(dao)”。以欧盟为例,不仅对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利用加以區(qu)分,规定版权人有权拒(ju)绝商业目的的模型训练:還(hai)強(qiang)调训练数据必(bi)須(xu)是合法获取的,实际赋予版权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作品被利用的权利。

值得注意,2023年5月11日,由欧洲(zhou)议会内部市场和公民(min)自由两个委(wei)员会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授权谈判(pan)草(cao)案)”第28条指(zhi)出,AIGC模型提供者需要记录并公开训练数据中受版权保护内容使用情況(kuang)的詳(xiang)細(xi)说明。预計(ji)欧洲议会将在2023年6月对上述草案进行投票(piao),如果获得批(pi)准,则有望在2023年7月西(xi)班(ban)牙(ya)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国期間(jian),由欧洲议会、欧委会和各成员国进行“Trilogues磋(cuo)商谈判”,就该法案文本达成最(zui)終(zhong)一致意見(jian)。

而在2023年5月17日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美国版权局(ju)前总法律顧(gu)问Sy Damle则直言:“任何强制模型对于训练数据内容付费许可的嘗(chang)試(shi),要么会使美国AI行业破(po)产,消(xiao)除我们在国际舞(wu)台上的競(jing)争力(li);要么会驅(qu)使这些頭(tou)部公司离开这个国家。”美国之所以成为全球AI产业的研发中心(xin),很大原因依赖于版权法中獨(du)一无二、广泛灵活(huo)的合理使用条款,相信其依然可以适用于AIGC模型。这些模型从数十億(yi)的训练数据中提取抽(chou)象的概(gai)念(nian)和模式(concepts and patterns),并创造(zao)出不同于且不侵权既有作品的全新内容。

如何避免对“被翻唱作品”的侵权?

从内容生成机制来看,“AI歌手”及其背后的“SO-VITS-SVC”模型,本質(zhi)上是对既有录音制品进行音色替(ti)换,实现“AI歌手”对其他目标歌曲的翻唱。这与此前ChatGPT类产品相比(bi)——通过輸(shu)入一段“prompts”随机生成文字(zi)、图像等,存在较为明顯(xian)的差(cha)異(yi),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更为复杂。

第一,因为“AI歌手”大多是对既有知(zhi)名歌曲进行翻唱,所以首先需要获得目标歌曲涉及的词曲作品版权人的授权,这一权利属于“表演权”的范畴。

第二,在内容生成阶段,还是需要制作“目标歌曲”的干声文件,用作进一步的音色转换。这对应目标歌曲录音制品的服务器存储行为,会涉及到词曲作品版权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复制权”的授权问题。

第三,若通过在線(xian)直播或者短视频等方式,传播“AI歌手的翻唱”,还需要获得目标歌曲的词曲作品版权人的額(e)外授权,直播行为涉及“广播权”,短视频制作则涉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四(si),若将“AI歌手对歌曲的翻唱”制作录音制品,需要获得目标歌曲词曲作品版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对于翻唱行为有法定许可制度,即如果目标歌曲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则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按(an)照规定支付报酬。根据相应司法判例,支付前述报酬应在翻唱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版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五(wu),“AI歌手”模仿其他歌手对知名歌曲的翻唱,并不存在对特定歌手表演者权以及特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侵犯。因为表演者权利和录音制作者权利都沒(mei)有“改编权”,模仿表演、录制风格等情形并不会构成对二者权利的侵权。

第六(liu),若“AI歌手”对歌曲的翻唱,直接使用了目标歌曲原有的伴奏音频,则需要获得伴奏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但如果没有直接复制原伴奏音频,例如通过AI技术仿照原音频重新制作了一版伴奏,则不存在这一侵权风险。

“AI歌手”还存在哪些版权之外的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AI歌手”音色模型的训练和应用过程中,也需要重点关注人格权领域的侵权风险。《民法典(dian)》頒(ban)布以后,进一步明确了姓(xing)名权、肖(xiao)像权、声音权等均(jun)作为具体人格权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ji)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決(jue)定、使用、變(bian)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xu)良(liang)俗(su)”;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无论是姓名权、肖像权亦或是声音权都存在一项“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即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获得一定的经濟(ji)利益。所以,对于“AI歌手”而言,未经授权利用知名歌手的声音进行歌曲翻唱,以及未经授权以知名歌手的名义和照片图像发布翻唱歌曲,也存在人格权侵权风险。

2023年4月11日公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辦(ban)法(征求意见稿(gao))》第7条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優(you)化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根据2020年10月1日发布的《信息安(an)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声纹作为个人生物(wu)識(shi)別(bie)信息属于个人敏(min)感信息。因此原则上,提取声纹进行AI模型训练前需要向目标歌手告知使用的目的、方式及范圍(wei)等,并取得明示同意。

“AI歌手翻唱”如何进行侵权判定?

虽同属于AIGC领域,但基于模型技术原理和内容生成机制的差别,“AI歌手”类产品与目前大火的ChatGPT、Midjourney等“文生文”“文生图”应用相比,在模型训练阶段和内容输出阶段涉及的版权问题均存在明显差异之处。可以简单总结:虽然授权主体更复杂,但侵权判定更为明晰(xi)。

AIGC模型训练阶段的作品利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机器内部的非外显性质的利用,这就導(dao)致了即使自身作品被侵权训练,版权人实际上也难以发现。但相较于此前的ChatGPT类产品,“AI歌手”以训练特定歌手音色模型为目标,所以作为权利人的歌手对于自身涉及到的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制品,是否被利用存在相对明确的认知。

前文已述,“AI歌手”模型训练,类似于“文生图”领域——只利用一位画家的作品训练“stable diffusion”模型,得到只生成特定画家风格内容的产品应用。因此,在“AI歌手”模型训练阶段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侵权发现困(kun)境”。即使具体利用了哪一首录音制品存在判定困难,但从人格权角度,对目标歌手“声音权”的利用当属无疑。

对于此前的ChatGPT类产品而言,在内容输出阶段AI模型实际是以一种难以预判的方式,生成和既有作品相区分的、全新的内容表达。由此,版权人在输出内容侵权比对过程中,往往陷(xian)入“似曾(zeng)相识”但又(you)“似是而非”的困頓(dun)。但“AI歌手翻唱”必然涉及对“目标歌曲”词曲作品的直接利用,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存在侵权存在较为清(qing)晰的判定。

从“是否会被取代(dai)”到“可以做(zuo)些什(shen)么”

2023年3月16日,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聯(lian)合30余(yu)个社(she)会團(tuan)体,共(gong)同发起了“人类艺术運(yun)動(dong)”(Human Artistry Campaign),呼(hu)籲(xu)确保AI的开发和使用始(shi)终致力于促(cu)进人类文化和艺术的发展,而非取代或侵蝕(shi)人类自身的创作。[6]

2023年3月22日,華(hua)语歌手陳(chen)珊(shan)妮(ni)在微(wei)博宣(xuan)布近期备受歡(huan)迎(ying)的新歌《教(jiao)我如何做你的愛(ai)人》,实际是由自身音色训练的“AI陈珊妮”演唱,并希望借(jie)此推动艺术创作群(qun)体的思考——如果AI的时代必将到来,在意的或许不该是“是否会被取代”而是“可以做些什么”。

“AI音乐时代”未来已来、将至已至,技术发展和产业革(ge)新的趋势方興(xing)未艾,创作人的兴奮(fen)与担忧并存。2023年5月11日,全球戰(zhan)略(lve)集团(GSG)发布的一项新研究显示,有42%的受访者认为内容创作者应该因AI模型训练使用他们的作品而获得補(bu)償(chang),但也有24%的受访者表达了相反态度。[7]

2023年5月17日,在美国国会“交互中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听证会上,格萊(lai)美奖提名作曲家Dan Navarro重申(shen)了“人类艺术运动”提出的关于技术发展和艺术创作的“七(qi)大原则”:

一,新技术发明長(chang)期以来一直赋能人类创作,AI也不例外,艺术家将利用AI创作出偉(wei)大的新作品;

二,人类作品的独特价值将不会被取代,因为作品和受眾(zhong)之间連(lian)接的本质是内在思想的共情,而这只能由人类所理解和表达;

三,与所有此前的技术一樣(yang),如果AI是基于版权作品进行训练的,那(na)么需要经过授权许可;

四,是否出台新的版权责任豁免条款需要謹(jin)慎(shen),为AI训练提供权利捷(jie)径会削(xue)弱(ruo)艺术创造的动力,长此以往,AI也将变成无源之水(shui);

五,版权只应当保护人类智力创造的特有价值,版权保护的憲(xian)法意义是为了激(ji)勵(li)人类创作,而机器不需要被激励;

六,可信性和透(tou)明度对于AI至关重要,否则人们将无从知曉(xiao)机器训练的真实情况,版权保护也无从谈起;

七,在新规则的制定中,艺术家需要占(zhan)有一席之地,因为他们的创作、权利和生计正在受到AI的现实威胁。

在产业界擁(yong)抱(bao)新技术并赋能内容创作的同时,需要加快理论和规则层面思考和回应的步伐(fa):科(ke)学的解决“AI歌手翻唱”可能帶(dai)来的内容行业利益失(shi)衡(heng)问题,并在“AI模型研发者”“目标音色歌手”和“被翻唱歌曲权利人”之间构建版权领域应有的智力勞(lao)动合理回报机制。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观点。

参考資(zi)料来源:

[1]https://www.musicbusinessworldwide.com/universal-music-group-responds-to-fake-drake-ai-track-streaming-platforms-have-a-fundamental-responsibility/

[2]https://judiciary.house.gov/committee-activity/hearing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ntellectual-property-part-i

[3]https://zhuanlan.zhihu.com/p/474601997

[4]https://zh.moegirl.org.cn/zh-hans/So-vits-svc

[5]https://thelearness.com/how-to-clone-any-voice-with-ai-with-so-vits-svc-fork/

[6]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23/03/16/major-labels-recording-academy-and-music-organizations-issue-list-of-ai-principles/

[7]https://www.humanartistrycampaign.com/news返(fan)回搜(sou)狐(hu),查(zha)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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