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led大屏广告怎么收费

重庆LED大屏广告怎么收费?

随着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逐渐失去市场,数字广告已成为企业宣传推广的首选之一。而重庆LED大屏广告因其高清晰度、广告效果好、投放位置灵活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但是很多客户对于重庆LED大屏广告的收费问题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重庆LED大屏广告的收费进行解析。

1.重庆LED大屏广告按时间收费

重庆LED大屏广告的价格与投放时间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重庆LED大屏广告的投放时间分为三类:早、中、晚。早上指的是6:00-9:00,中午指的是11:30-13:30,晚上指的是18:00-23:00。不同时间段的收费也不一样。比如,在重庆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投放一块5平方米的大屏幕,早上的价格为1000元/小时,中午的价格为800元/小时,晚上的价格为1500元/小时。可以看出,晚上的价格是最贵的。

户外广告

2.重庆LED大屏广告按位置收费

除了投放时间,重庆LED大屏广告的价格也与投放位置有关。一般来说,位置越好,价格也就越高。重庆LED大屏广告的投放位置分为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郊区等。在市中心的繁华商业区,一块5平方米的大屏幕的价格一般为1500元/小时,而在郊区,同样大小的LED大屏幕的价格只有500元/小时。

数字显示屏

3.重庆LED大屏广告按广告内容收费

重庆LED大屏广告的价格也与广告内容有关。一般来说,广告内容越炫酷、越有创意、越能吸引眼球,价格也就越贵。比如,如果你的广告中需要使用特效、视频等高端技术,那么价格就会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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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总的来说,重庆LED大屏广告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广告内容、广告位置以及广告时间等。如果你想更好地规划重庆LED大屏广告的投放,最好选择可靠的广告代理机构,他们会根据你的需求和预算,为你量身定制最适合的广告方案。

重庆led大屏广告怎么收费随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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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金(jin)杜(du)研(yan)究(jiu)院(yuan),作(zuo)者(zhe): 宋(song)海(hai)燕(yan)

圖(tu)片(pian)来源:由(you)無(wu)界(jie) AI工(gong)具(ju)生(sheng)成(cheng)

ChatGPT,壹(yi)款(kuan)由美國(guo)科(ke)技(ji)公(gong)司(si)OpenAI於(yu)2022年(nian)11月(yue)30日(ri)發(fa)布(bu)的(de)AI聊(liao)天(tian)機(ji)器(qi)人(ren),一經(jing)面(mian)世(shi)便(bian)引(yin)发全(quan)球(qiu)熱(re)議(yi)。隨(sui)著(zhu)(zhe)其(qi)热度(du)不(bu)斷(duan)升(sheng)高(gao),與(yu)之(zhi)相(xiang)關(guan)的諸(zhu)多(duo)版(ban)權(權)(quan)爭(zheng)议受(shou)到(dao)廣(guang)泛(fan)关註(zhu),训练数据侵(qin)权問(wen)題(ti)便是(shi)其中(zhong)之一。

作為(wei)語(yu)言(yan)生成式(shi)模型,ChatGPT训练数据由大量(liang)文(wen)本(ben)数据組(zu)成。目(mu)前(qian)各(ge)国對(dui)生成式AI训练数据的使(shi)用(yong)仍(reng)未(wei)單(dan)獨(du)制定(ding)成文法(fa)规定,但(dan)域(yu)外(wai)对文本与数据挖(wa)掘(jue)(Text Data Mining,後(hou)稱(cheng)“TDM”)技術(shu)的法律(lv)规制卻(que)具有(you)重(zhong)要(yao)借(jie)鑒(jian)意(yi)義(yi)。TDM指(zhi)的是利(li)用自(zi)動(dong)分(fen)析(xi)技术分析文本与数据的模式、趨(qu)勢(shi)以(yi)及(ji)其他(ta)有價(jia)值(zhi)的信(xin)息(xi),是以計(ji)算(suan)机为基(ji)礎(chu)的,從(cong)文本或(huo)数据導(dao)出(chu)或组織(zhi)信息的過(guo)程(cheng)。

[1]从技术原(yuan)理(li)来看(kan),ChatGPT训练数据庫(ku)的建(jian)構(gou)与TDM均(jun)以文本和(he)数据輸(shu)入(ru)为基础,二(er)者在(zai)著作权法上(shang)具有相似(si)意义。而(er)在法律層(ceng)面上,基于制度銜(xian)接(jie)与法律秩(zhi)序(xu)穩(wen)定性(xing)的考(kao)量,針(zhen)对使用主(zhu)體(ti)、使用目的、使用方(fang)式、限(xian)制條(tiao)件(jian)等(deng)问题,二者的法律適(shi)用應(ying)當(dang)存(cun)在一定程度上的延(yan)續(xu)与聯(lian)系(xi)。因(yin)此(ci),本文將(jiang)圍(wei)繞(rao)ChatGPT训练数据之合(he)理使用展(zhan)開(kai)分析,从比(bi)較(jiao)法視(shi)野(ye)分析英国、欧盟、美国及中国对TDM所(suo)制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繼(ji)而分析現(xian)行(xing)法律框(kuang)架(jia)下(xia)ChatGPT所實(shi)施(shi)的数据挖掘行为是否(fou)具有合法性依(yi)据。

ChatGPT数据挖掘原理与侵权風(feng)險(xian)

ChatGPT是一種(zhong)基于自然(ran)语言處(chu)理(NLP)的AI系統(tong),使用了(le)深(shen)度神(shen)经網(wang)絡(luo)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来生成文本,其工作原理可(ke)分为三(san)個(ge)階(jie)段(duan):数据输入——机器學(xue)習(xi)——結(jie)果(guo)输出。自然语言处理AI的训练数据通(tong)常(chang)由大量文本数据组成,当中包(bao)含(han)了语言的各种形(xing)式和用法。

ChatGPT训练数据的使用流(liu)程[2]:

1. 数据收(shou)集(ji):从各种来源收集原始(shi)数据。

2. 数据預(yu)处理:将原始数据進(jin)行清(qing)洗(xi)和標(biao)準(zhun)化(hua),以便后续处理和分析。

3. 数据标注:将数据进行标注,为机器学习提(ti)供(gong)训练数据。

4. 特(te)征(zheng)提取(qu):从标注好(hao)的数据中提取特征。

5. 模型训练:对训练数据进行分析和学习。

6. 结果生成:输出生成物(wu)。

ChatGPT的训练过程中涉(she)及到大量文本数据的使用。盡(jin)管OpenAI並(bing)未公开当前版本ChatGPT所使用的GPT-3.5语言模型数据量,但从公开数据来看,GPT-3语言模型由1750億(yi)參(can)数训练而成,由此叠(die)代(dai)而来的GPT-3.5语言模型顯(xian)然需(xu)要更(geng)龐(pang)大的数据量作为支(zhi)撐(cheng)。[3]

ChatGPT主要依賴(lai)于兩(liang)种文本数据源,即(ji)用戶(hu)输入內(nei)容(rong)和训练数据库。关于用户输入内容,根(gen)据《使用条款》规定,用户输入的内容将作为ChatGPT学习的文本数据之一。如果用户不同(tong)意此使用方式,可以通过郵(you)件等方式拒(ju)絕(jue)授(shou)权而不會(hui)影(ying)響(xiang)其正(zheng)常使用。[4]关于ChatGPT的训练数据库,其数据来源可大致(zhi)分为三种。

第(di)一种,来源于公有領(ling)域的内容。公有领域内容指的是不屬(shu)于私(si)人所有,任(ren)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di)使用和加(jia)工的数据,包括(kuo)本身(shen)便不受法律保(bao)護(hu)的内容及已(yi)过著作权保护期(qi)間(jian)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

第二种,通过簽(qian)訂(ding)合同獲(huo)得(de)合法授权的内容,即通过与权利人签订合同从而获得有效(xiao)授权,合法使用相关数据及内容。

第三种,未经授权的信息及内容。該(gai)来源指的是数据及内容本身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ke)体,而ChatGPT在未经授权的情(qing)況(kuang)下对相关内容进行挖掘使用,其获取渠(qu)道(dao)通常为利用“爬(pa)蟲(chong)”技术获取网络数据及内容、非(fei)法获取数据库内容以及未经許(xu)可数字(zi)化非電(dian)子(zi)数据内容等方式。

通过上述(shu)方式所构建的训练数据库,由于涉及未经授权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及内容,因此天然具有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我(wo)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ChatGPT训练数据使用过程的不同行为均可能(neng)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首(shou)先(xian),在数据内容收集阶段,训练数据的使用或构成復(fu)制权侵权。数据收集的方式有两种形式,分別(bie)是将非数字格(ge)式的原内容轉(zhuan)化为计算机可讀(du)的数据格式,即“原件掃(sao)描(miao)”,或是对他人已有数据进行訪(fang)问和获取文本内容。训练数据的输入过程必(bi)然伴(ban)随着相应的复制行为。

目前学界認(ren)为,ChatGPT数据挖掘过程中的复制行为不属于因数字環(huan)境(jing)傳(chuan)输中“暫(zan)時(shi)的”、“在技术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且(qie)“不具有独立(li)经濟(ji)价值”的“臨(lin)时复制”情形,因此除(chu)非存在法定豁(huo)免(mian)情形,否則(ze)ChatGPT数据内容挖掘行为可能构成复制权侵权。实際(ji)上,ChatGPT在数据挖掘过程中,往(wang)往并非只(zhi)将数据短(duan)暂复制于系统中,而是需要将作品(pin)数据長(chang)时间停(ting)留(liu),继而便可能涉及到对作品的永(yong)久(jiu)性复制。尽管当前各国对“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質(zhi)存在争议,但对永久性复制应当歸(gui)入复制权规制範(fan)围却存在共(gong)識(shi)。

其次(ci),在数据预处理阶段,训练数据的使用或构成演(yan)繹(yi)权侵权。演绎权指的是在原作品創(chuang)作思(si)想(xiang)表(biao)達(da)的基础上演绎创作新(xin)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并未采(cai)納(na)“演绎权”這(zhe)一术语,而是在演绎权的概(gai)念(nian)上进一步(bu)分解(jie)为翻(fan)譯(yi)权、改(gai)編(bian)权、匯(hui)编权等权利。但归根结底(di),演绎权及其分解而来的权利核(he)心(xin)在于原作品的主要思想表达并未因创作语言、题材(cai)、种類(lei)或形式的變(bian)化而改变。而ChatGPT在数据预处理阶段,涉及对所收集数据进行清洗、标准化、标注与特征提取等步驟(zhou),存在侵犯(fan)改编权等权利的风险。

最(zui)后,在结果生成阶段,训练数据的使用也(ye)可能构成与传播(bo)相关的权利侵权。因ChatGPT会依据训练数据自动化生成结果,并以可视化方式表现,过程中需要将数据或文本通过互(hu)联网进行传输,从著作权法角(jiao)度显然也会涉及侵权。

ChatGPT数据挖掘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复雜(za)性,在所涉著作权内容不同的情形下,其侵犯的权利也会有所不同,上述僅(jin)对可能涉及的侵权风险作非窮(qiong)尽式列(lie)舉(ju)。关于ChatGPT在实际应用場(chang)景(jing)下的侵权形態(tai)与风险,应作个案(an)具体分析。

域外视角下的TDM合理使用制度——英国、欧盟、美国与中国之比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符(fu)合特定条件情形下,法律允(yun)许他人可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无須(xu)经由著作权人同意,抑(yi)或是向(xiang)著作权人支付(fu)相应報(bao)酬(chou),为著作权限制与例(li)外的核心制度之一。当ChatGPT训练数据未经授权使用受著作权保护内容,并且涉及到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及造(zao)成公眾(zhong)传播效果时,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时需要进一步判(pan)断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制度目的在于平(ping)衡(heng)著作权人对作品享(xiang)有的專(zhuan)有权利与公众获取作品的需求(qiu),促(cu)进创新和文化多樣(yang)性发展,保障(zhang)公众基本利益(yi)。就(jiu)生成式AI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规则而言,大多数国家(jia)尚(shang)未单独制定成文法规定。但各国针对TDM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规则,对当下ChatGPT数据挖掘行为的合理使用制度适用具有重要指引作用。[5]

英国

作为最早(zao)制定《版权法》的国家之一,英国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开创国,也是最早对TDM通过立法方式確(que)定其合法性的欧洲(zhou)国家。2014年修(xiu)订的《版权法》新增(zeng)了第29A条TDM版权例外规则条款,当中允许为了非商(shang)業(ye)性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目的,利用计算机分析技术对已经合法获得访问的任何版权材料(liao)进行复制。[6]可見(jian)英国通过立法形式明(ming)确为TDM应用賦(fu)予(yu)了合法性,以防(fang)止(zhi)版权成为阻(zu)礙(ai)相关技术创新发展的阻力(li)。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同样为相关立法設(she)置(zhi)了许多限制条件。英国雖(sui)未对行为主体设定限制,却在客体上将TDM合理使用范围限定为“合法获得访问的版权材料”,即行为人本身应当具備(bei)合法访问相关版权材料的資(zi)格。英国也对“使用目的”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基于“计算机分析”和“非商业性使用”目的的TDM属合理使用范围,即排(pai)除了不以计算机处理、分析数据为目的的行为及具有盈(ying)利性质的商业性使用。

具体来看,ChatGPT的技术廠(chang)商OpenAI最初(chu)的定位(wei)虽为非營(ying)利组织,但其自2019年起(qi)便开始转型为营利性组织,ChatGPT的数据挖掘、使用行为難(nan)以被(bei)定性为“非商业性使用”。在使用行为上,ChatGPT训练数据的使用过程可能涉及版权意义上的多个行为,包括复制、改编与传播。

而英国《版权法》第29A条只针对TDM的复制行为提供了合法性支持(chi),对其他行为则未设置侵权豁免,因此相关行为仍存在侵权风险。除上述条件外,英国也规定了权利限制的例外情形,指出未经版权人授权将TDM过程中產(chan)生的复制件进行交(jiao)易(yi),包括出售(shou)、出租(zu)、许可等行为仍会构成侵权。

整(zheng)体而言,英国《版权法》給(gei)予TDM一定的实施空(kong)间,同时也兼(jian)顧(gu)了版权人的利益。但由于ChatGPT等生成式AI在数据挖掘与使用行为上所具有的复杂性,其在英国《版权法》框架下未必能夠(gou)适用合理使用规则。

欧盟

欧盟委(wei)員(yuan)会在2016年9月公布了《欧盟数字化单一市(shi)场指令(ling)》提案,随后于2019年3月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下称《版权指令》),对TDM的使用制定了版权例外规则。

《版权指令》第3条、第4条规定,基于“科学研究”与“数据分析”两种目的,并且作品为合法获取的情形下TDM具有正当性。从法律条文来看,欧盟同样通过封(feng)閉(bi)性规范的方式将TDM列入了合理使用范围,并且对TDM版权例外制度的适用设定了相应限制条件。

针对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TDM,欧盟将主体限制为科研及文化遺(yi)产机构。換(huan)而言之,由于ChatGPT的发行厂商OpenAI不符合相关主体要求,因此不能适用《版权指令》第3条所规定的版权例外规则。而针对以“数据分析”为目的的TDM,《版权指令》第4条实际上赋予了TDM在数据处理阶段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该例外不存在主体限制或使用技术目的限制,即使是出于商业性使用目的也同样适用。

在客体条件上,欧盟与英国都(dou)将其限定为以合法途(tu)徑(jing)获取的作品。ChatGPT在数据收集、预处理阶段可能涉及多种权利侵权,而该条中只为过程中的复制、提取行为规定了版权例外,但对其他类型行为则未明确說(shuo)明。

整体而言,在欧盟《版权指令》合理使用制度下,行为人享有作品的閱(yue)读权即可享有作品的挖掘权,但需要为副(fu)本的保存提供安(an)全措(cuo)施。

美国

不同于英国、欧盟以立法形式明确将TDM列入合理使用范围,美国采用了基于四(si)要素(su)标准与司法判例为指导的开放(fang)性立法。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以四要素作为判断标准,通过綜(zong)合分析使用者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素来判断该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

具体而言,四要素标准指的是:

(1)使用目的和性质。第一要素包括该使用是商业性使用或者是基于非营利性教(jiao)育(yu)目的之使用。一般(ban)而言,若(ruo)被告(gao)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为商业性使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但若使用是基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则更有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但自Campbell案[9]后,美国法院认为在商业性使用能明显增进社(she)会效益时,应当以“转换性使用”作为判断标准而忽(hu)略(lve)商业性使用目的。而“转换性使用”的内涵(han)是对原创作品进行某(mou)种程度上的改编、转化或转换,以产生新的表达形式、意义或价值的行为。

(2)版权作品的性质。法院在分析第二法定要素时,需要考慮(lv)的是究竟(jing)被使用的作品是描述事(shi)实的敘(xu)事作品或创作性很(hen)強(qiang)的虛(xu)构作品。通常来说,作品的创作性越(yue)强,就越应受到法律保护。

(3)被告的使用占(zhan)版权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第三个法定要素要求对使用行为不仅要进行定量分析,還(hai)要进行定性分析。

(4)被告的使用对版权作品市场的影响。第四个法定要素的重點(dian)在于,若被告的使用行为減(jian)少(shao)了版权人的收益,则被告的使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的使用。[10]

基于四要素标准,ChatGPT对训练数据的使用有相当可能性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继而受合理使用制度保护。事实上,从司法判例来看,美国法院整体也对TDM持相对开放的立场,当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便是美国“谷(gu)歌(ge)图書(shu)館(guan)”案与“TVEyes”案。

谷歌图书馆案(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11]

美国“谷歌图书馆”案是由谷歌图书馆计劃(hua)引发的全球訴(su)訟(song)系列案件之一,谷歌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图书数字化并收錄(lu)到其搜(sou)索(suo)引擎(qing)中,这些(xie)书籍(ji)包括已出版的和未出版的作品。

2013年,美国紐(niu)約(yue)地區(qu)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審(shen)判決(jue),认为谷歌扫描图书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2015年10月,美国第二巡(xun)回(hui)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谷歌图书馆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論(lun)及谷歌图书馆对原告作品的使用目的时,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谷歌未经授权将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进行电子扫描、设立搜索功(gong)能并将上述书籍的片段在网络上显示(shi)的行为属于非侵权式的合理使用。谷歌所采取的扫描行为是高度转换性的,其显示的文字数量是有限的,而向公众提供的只言片语也不会与原作品构成競(jing)争或替(ti)代关系。因此,即便谷歌是一家追(zhui)求利潤(run)的商业公司,这也不妨(fang)碍认定谷歌图书馆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12]

TVEyes案(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13]

在“TVEyes”案中,TVEyes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可以对主流电视節(jie)目进行实时监控(kong)和搜索,用户可以根据关鍵(jian)詞(ci)檢(jian)索快(kuai)速(su)定位到感(gan)興(xing)趣(qu)的节目,并可查(zha)看不超(chao)过10分鐘(zhong)的节目剪(jian)輯(ji)内容,也可以对相关片段进行保存、下載(zai)。

福(fu)克(ke)斯(si)新聞(wen)公司在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TVEyes公司侵犯其版权,并要求TVEyes停止提供相关服(fu)務(wu)。此后,其他电视网站(zhan)也加入了诉讼行列。

最終(zhong),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可TVEyes将大量电视节目片段复制归檔(dang),并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搜索等服务的使用行为具有变革(ge)性,对原作品构成转换性使用。但却同时认为TVEyes允许用户对相关节目片段进行查看与下载并不合理,将可能对版权人的市场地位与许可收入造成实际損(sun)害(hai)。最终法院判决TVEyes对相关作品的传播构成版权侵权。

上述两个案件展现了美国司法裁(cai)判中对TDM合理使用的整体态度。在美国“谷歌图书馆”案中,美国法院认定谷歌公司基于向公众提供搜索和片段瀏(liu)覽(lan)服务目的而对原告作品进行全文复制的行为具有“目的转换性”,强調(tiao)司法实踐(jian)中应当对四要素标准作综合考量。“TVEyes”案则显示出在法院已将TDM前期阶段的使用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倘(tang)若相关技术实施者未采取必要技术以降(jiang)低(di)对原作品权利人的替代性影响,仍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相较于美国“谷歌图书馆”案与“TVEyes”案中原告的使用行为,ChatGPT经过对训练数据的学习而生成结果的使用行为显然更具有“转换性使用”意义。因此,在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ChatGPT的数据挖掘行为有相当可能性得以构成合理使用。

中国

区别于英国、欧盟与美国为TDM制定了合理使用规则,TDM目前尚未被涵蓋(gai)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所列举的12种法定著作权例外情形中。换而言之,当前国内的著作权例外制度无法为TDM的实施提供合法性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然而,ChatGPT对训练数据的使用难以被该12种法定情形所保护。ChatGPT的数据挖掘行为并非为“个人学习”“教学或科研”“公共文化机构”所使用,且本质上属商业性使用,难以直(zhi)接援(yuan)引该条作为侵权抗(kang)辯(bian)。因此,值得进一步討(tao)论的便是ChatGPT的数据挖掘行为能否落(luo)入《著作权法》第24条兜(dou)底条款的保护之中。从案例来看,兜底条款实际上同样难以为ChatGPT的数据挖掘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部(bu)分案件中可见国内法院对TDM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整体态度。

A作者诉B公司数字图书馆案[14]

本案中,原告A作者是某书籍的作者及著作权所有人。被告B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紙(zhi)件版本并将涉案书籍进行扫描。随后,B公司将扫描的图书片段开放给旗(qi)下搜索引擎,从而使互联网用户从搜索结果中看到涉案作品的片段。

在讨论B公司数字图书馆的扫描书籍及通过搜索展示书籍片段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法院首先指出,B公司的涉案复制行为并不属于《著作权法》(2010)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故(gu)应初步推(tui)定为构成侵权。但随后又(you)提出,鉴于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在部分案例中认定《著作权法》(2010)第22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shu)情形也可构成合理使用,故如果B公司能够主張(zhang)并證(zheng)明其涉案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其他特殊情形,那(na)麽(me)该行为也可被认定合理使用。

关于如何判断涉案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2010)第22条规定之外的合理使用特殊情形时,法院提出应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包括(1)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2)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性质及其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以及(4)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影响了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之后,法院认为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针对上述因素提交相关事实证据,故駁(bo)回B公司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认为其图书馆行为构成侵权。 [15]

从中美类案判决的对比来看,在面对相似案情与抗辩理由时,两国法院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得出了相反(fan)结论。在中国“A作者诉B公司数字图书馆”案中,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2010)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外认定合理使用,应当从嚴(yan)掌(zhang)握(wo)认定标准,而被告应当对考量因素中的事实问题承(cheng)擔(dan)举证責(ze)任。但该案中被告B公司并未充(chong)分举证其涉案行为属合理使用,因此法院最终推定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由此可见,依据当前《著作权法》相关规定,ChatGPT的数据挖掘行为被中国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具有难度,仍存在较高侵权风险。

上述观点也可以从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辦(ban)公室(shi)起草(cao)的《生成式人工智(zhi)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gao))》中得到印(yin)证。该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生成式AI若幹(gan)问题。其中第7条对生成式AI产品/服务的数据来源作出规制,明确规定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预训练数据、優(you)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負(fu)责,不应含有侵犯知(zhi)识产权的内容。[16]换而言之,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对TDM设置著作权例外,一定程度显示出我国立法动向仍对认可TDM合理使用持保留态度。

结语

信息获取与知识共享是数字经济的基础。随着人工智能领域高速发展,在可预见的将来仍会不断湧(yong)现涉及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新型使用行为。当前部分国家已对数据挖掘、使用行为设定了著作权例外制度,嘗(chang)試(shi)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数据挖掘制定著作权例外规则,相关技术在中国的实施仍具有侵权风险。但数据挖掘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基础性技术,合理使用规则的缺(que)失(shi)必然会限制信息自由流动与创新发展。为了促进科技领域发展,我国应当保障数据挖掘技术的流通与应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沖(chong)突(tu),建构旨(zhi)在驅(qu)动创新的合理使用制度。

参看资料:

[1]"IFLA Statement on Text and Data Mining (2013)." IFLA, www.ifla.org/publications/ifla-statement-on-text-and-data-mining-2013/. Accessed 22 Apr. 2023.

[2]"ChatGPT and Data Annotation." 23 Feb. 2023, labelyourdata.com/articles/data-annotation-for-training-chatgpt. Accessed 22 Apr. 2023.

[3]"GPT-4 Is Coming – What We Know So Far." Forbes, Bernard Marr, 24 Feb. 2023, www.forbes.com/sites/bernardmarr/2023/02/24/gpt-4-is-coming--what-we-know-so-far/?sh=11045dd86c2d. Accessed 7 Apr. 2023.

[4]"Introducing ChatGPT." OpenAI, openai.com/blog/chatgpt. Accessed 22 Apr. 2023.

[5] 除本文所列举的英国、欧盟与美国外,日本与新加坡(po)同样对TDM制定了版权例外规则。日本TDM版权例外规则詳(xiang)见《著作權法》:https://www.cric.or.jp/english/clj/cl2.html;新加坡TDM版权例外制度详见《COPYRIGHT ACT 2021》:https://sso.agc.gov.sg/Acts-Supp/22-2021/Published/。

[6]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29A: Copies for text and data analysis for non-commercial research (1)This section applies where— (a)a person has lawful access to a copy of a copyright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research to which this section applies, and (b)the copy is retained by the person on a secure electronic net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carrying out text and data analysis for those research purposes. (2)The making of a copy of the work by the person who has lawful access to the work under subsection (1) does not infringe copyright in the work provided that— (a)the copy is made by an automated process, (b)the copy is us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 subsection (1)(b), and (c)the person satisfies the other conditions in this section. (3)The other conditions are that— (a)the person making the copy has reasonable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doing so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search mentioned in subsection (1)(b), (b)the person does not use the copy to compete with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c)the person does not supply the copy to any other person except for 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 subsection (1)(b), and (d)the use of the copy is accompanied by a sufficient acknowledgement. (4)This section applies to research for any purpose, except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7] DIRECTIVE (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article 3.

[8] DIRECTIVE (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article 4.

[9]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994).

[10] 宋海燕:《娛(yu)樂(le)法(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90-95頁(ye)。

[11]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4F., 3d 202,209(2015).

[12] 宋海燕:《娱乐法(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00-101页。

[13] 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 883 F.3d 169, 179 (2d Cir. 2018).

[14] (2013)高民(min)终字第1221號(hao)。

[15] 宋海燕:《娱乐法(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01-102页。

[1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yang)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https://www.cac.gov.cn/2023-04/11/c_1682854275475410.htm. 最后浏览日期:2023年4月21日。返(fan)回搜狐(hu),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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