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异!人在景洪一酒店里, 车已开上昆磨高速……

诡异!人在景洪一酒店里, 车已开上昆磨高速……

本文转自【春城晚报】;

7月6日,游客胡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们一家4口从广东省自驾一辆白色凯迪拉克5座车前往西双版纳旅游,在景洪预订了一家酒店,当晚10点多办理入住时,酒店停车位已满,酒店负责人让他把车停在门口,然后把钥匙交由前台保管。

第二天当胡先生要用车时,却遍寻不到,他立即根据车载定位寻找发现,他的车此刻正在昆磨高速上行驶……

车主

为什么停在酒店的车不翼而飞?

“当晚,我们办好入住后,把车钥匙交给了前台服务员。当时酒店方没让我们留任何车或人的相关信息。”胡先生说,7月6日上午10点,他们一家4口收拾好下楼退房,跟前台要车钥匙时,服务员找遍了都没找到车钥匙。

一名服务员表示,他此前已把胡先生的车停进了停车位,然后把钥匙放到了前台的盒子里。但大家到停车位找车时发现,胡先生的车根本不在。胡先生立即根据车载定位寻找,结果发现自己的车正在昆磨高速上行驶,而且已经行驶了20多分钟。

酒店这才意识到可能有人动了胡先生的车,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胡先生的车被入住酒店的客人D某开走了。监控录像显示,当时D某去前台,前台人员把钥匙盒子给了D某,后D某就把钥匙拿走了。

随后,酒店人员报警,并通过一位老挝籍退房客人的信息联系到了D某,让D某把车开回来。在警方的介入下,胡先生进行了车检,没发现车有大的问题。但胡先生认为,这个事件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行程安排和旅游体验,要求酒店方道歉并给出相应的赔偿方案,再进行下一步的协商。

D某为什么能要到钥匙?其表示,他是找姐夫借的车,姐夫(非酒店工作人员)让他到酒店前台说要房号为719的车,酒店前台服务员就把钥匙给了D某。“但我们所入住的酒店房号是810。”胡先生表示,因为监控录像没有声音,所以不知道这个信息是否真实。

7月6下午,胡先生一家与酒店进行了协商。胡先生一家希望酒店正式道歉,并把车子的电子系统全部更换。胡先生表示:“我的车被不认识的人开到了边境附近,对车的安全问题我们不放心,有可能被复制了。”但酒店方表示,愿意免除胡先生一家后面几天的住宿费,但不接受胡先生一家更换系统的诉求。

酒店:

只是连带责任,并不负主要责任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维也纳三好酒店告庄店的高经理,第一次打通电话,高经理表示,目前酒店正在调解中,相关问题需询问派出所;第二次联系时,高经理表示,已经协商好了,对于整个事件的具体经过和结果不方便说,随即挂断了电话。

但胡先生提供的调解录音显示,酒店方认为,主要的错并不在酒店,酒店只是连带责任,并不负主要责任。

即便经民警核实是酒店前台的失误后,双方还是协商无果,最终民警告知胡先生可以到相关部门处理,于是胡先生一家决定走起诉程序。

律师:

酒店有保管义务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咨询了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增加法定保管的规定,为规范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胡某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并要求胡某把钥匙交给酒店,应视为胡某将车辆交由酒店保管。停车场系酒店的配套设施,胡某是酒店的顾客,支付了住宿费用,即便没有单独付停车费,通常也会认为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对钥匙交付、出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查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胡某的车辆在一定时间内被他人开走,对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郑荣行)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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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四川雅安汉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