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广告设计

LED广告的定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LED广告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最熟悉和接触最多的广告形式之一,它以LED灯珠为主要元素,通过高亮度和高对比度的特点来打造出广告的效果。LED广告通过亮度高、色彩鲜艳、清晰度高等优势,在市场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LED广告的图片描述

LED广告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类型,室内LED广告主要用于商场、广场、酒店、展览等场所,室外LED广告则主要用于大型广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场所。它们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展示各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和品牌的宣传打下坚实的基础。

LED广告的优势

与传统广告相比,LED广告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高亮度:LED广告采用高亮度的LED灯珠,可以在光线充足或者光线不足的环境下都保持鲜艳的色彩,达到更好的广告效果。

2.高清晰度:LED广告屏采用高分辨率的显示技术,可以呈现出更加清晰、真实的画面,吸引更多的目光。

3.节能环保:LED广告使用的是LED灯珠,相比传统的灯箱等广告形式,LED广告的能耗更低,同时,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符合环保理念。

LED广告的优势图片描述

4.灵活性强:LED广告屏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可以根据不同的广告需求和场所进行多种组合和变化。

总之,LED广告以其亮度高、清晰度好、色彩鲜艳、节能环保等优势,成为了新时代广告的主流形式。

LED广告的应用

LED广告在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

1.商业广告:LED广告可以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为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如在商场、广场等场所中,可以设置大型的LED广告屏幕,通过高清晰度的画面,来展示各种品牌和产品。

LED广告应用图片描述

2.文化活动:LED广告可以应用于各种文化活动中,如博物馆、展览会、演唱会等,用来宣传文化活动、展示文化艺术。同时,在节日和纪念日等特殊场合,也可以使用LED广告来展示节日的祝福和纪念意义。

3.公益广告:LED广告可以应用于公益广告中,如宣传环保、交通安全、禁毒禁烟等公益活动,用来呼吁大众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提高社会的文明素质。

LED广告应用图片描述

总之,LED广告在商业、文化、公益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可以为企业和品牌的宣传提供更好的平台,同时也是现代广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LED广告已经成为了现代广告行业的主流形式之一,它以高亮度、高清晰度和高灵活性的特点,成为了企业和品牌宣传的重要渠道。LED广告不仅可以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同时在文化、公益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LED广告还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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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於(yu)印(yin)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辦(ban)法(fa)的通(tong)知(zhi)

各(ge)省(sheng)、自(zi)治(zhi)區(qu)、直(zhi)轄(xia)市(shi)人民(min)政(zheng)府(fu),國(guo)務(wu)院(yuan)各部委(wei)、各直屬(shu)機(ji)構(gou),中(zhong)国科学技(ji)術(shu)協(xie)會(hui):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yi)經(jing)国家(jia)科技伦理委員(yuan)会审議(yi)通過(guo)。经国务院同(tong)意(yi),現(xian)印发給(gei)妳(ni)們(men),請(qing)結(jie)合(he)工(gong)作(zuo)實(shi)際(ji),認(ren)真(zhen)組(zu)織(zhi)实施(shi)。

国家衛(wei)生健(jian)康(kang)委

教(jiao)育(yu)部

科技部

国家中医藥(yao)局(ju)

2023年(nian)2月(yue)18日(ri)

?????

(信(xin)息(xi)公(gong)開(kai)形(xing)式(shi):主(zhu)動(dong)公开)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di)壹(yi)章(zhang)??總(zong)?則(ze)

第一條(tiao)??為(wei)保(bao)護(hu)人的生命和健康,維(wei)护人格(ge)尊(zun)嚴(yan),尊重(zhong)和保护研究參(can)與(yu)者(zhe)的合法權(quan)益(yi),促(cu)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zhan),規(gui)範(fan)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yi)據(ju)《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国民法典(dian)》《中华人民共和国基(ji)本(ben)医療(liao)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bu)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wu)安(an)全(quan)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類(lei)遺(yi)傳(chuan)資(zi)源(yuan)管(guan)理条例(li)》等(deng),制(zhi)定(ding)本办法。

第二(er)条??本办法適(shi)用(yong)于在(za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內(nei)的医疗卫生机构、高(gao)等学校(xiao)、科研院所(suo)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san)条??本办法所稱(cheng)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shi)指(zhi)以(yi)人为受(shou)試(shi)者或(huo)者使(shi)用人(統(tong)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數(shu)据(包(bao)括(kuo)健康記(ji)錄(lu)、行为等)开展的以下(xia)研究活(huo)动:

(一)采(cai)用物理学、化(hua)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fang)法對(dui)人的生殖(zhi)、生長(chang)、发育、衰(shuai)老(lao)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xin)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bing)理现象(xiang)、疾(ji)病病因(yin)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預(yu)防(fang)、診(zhen)斷(duan)、治疗和康復(fu)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三)采用新(xin)技术或者新產(chan)品(pin)在人體(ti)上(shang)进行试驗(yan)研究的活动;

(四)采用流(liu)行病学、社(she)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shou)集(ji)、记录、使用、報(bao)告(gao)或者儲(chu)存(cun)有(you)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問(wen)題(ti)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liao)的活动。

第四条??伦理审查工作及相(xiang)关人员應(ying)當(dang)遵(zun)守(shou)中华人民共和国憲(xian)法、法律(lv)和有关法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xun)有益、不(bu)傷(shang)害(hai)、公正(zheng)的原(yuan)则,保护隱(yin)私(si)权及個(ge)人信息。

第二章??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五(wu)条??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級(ji)以上医疗机构和設(she)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kong)制、婦(fu)幼(you)保健、采供(gong)血(xue)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責(ze)任(ren)主体,应当设立(li)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qi)对從(cong)事(shi)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pei)訓(xun)。

第六(liu)条??机构应当采取(qu)有效(xiao)措(cuo)施、提(ti)供资源確(que)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獨(du)立性(xing)。

第七(qi)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chu)始(shi)审查和跟(gen)蹤(zong)审查;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tou)訴(su)並(bing)协調(tiao)處(chu)理,确保研究不会將(jiang)研究参与者置(zhi)于不合理的風(feng)險(xian)之(zhi)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zi)詢(xun)。

第八(ba)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領(ling)域(yu)的專(zhuan)家和非(fei)本机构的社会人士(shi)中遴(lin)選(xuan)产生,人数不得(de)少(shao)于7人,并且(qie)应当有不同性別(bie)的委员,民族(zu)地(di)区应当考(kao)慮(lv)少数民族委员。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ju)備(bei)相应的伦理审查能(neng)力(li),定期接(jie)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識(shi)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必(bi)要(yao)時(shi),伦理审查委员会可(ke)以聘(pin)请独立顧(gu)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te)定问题提供专業(ye)咨询意見(jian)。独立顾问不参与表(biao)決(jue),不得存在利(li)益沖(chong)突(tu)。

第九(jiu)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chao)过5年,可以連(lian)任。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fu)主任委员若(ruo)幹(gan)人,由(you)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shang)推(tui)舉(ju)或者选举产生,由机构任命。

第十(shi)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其(qi)工作人员应当簽(qian)署(shu)保密(mi)协议,承(cheng)諾(nuo)对伦理审查工作中獲(huo)知的敏(min)感(gan)信息履(lv)行保密義(yi)务。

第十一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和研究参与者的監(jian)督(du)。

第十二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建(jian)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du)、標(biao)準(zhun)操(cao)作规程(cheng),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伦理审查質(zhi)量(liang)控制机制,保證(zheng)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ke)觀(guan)、公正。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预先(xian)制定疫(yi)情(qing)暴(bao)发等突发事件(jian)緊(jin)急(ji)情況(kuang)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明(ming)确审查时限(xian)。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qi)3个月内进行备案(an),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deng)记备案信息系(xi)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xiang)本机构的執(zhi)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ta)机构按(an)行政隸(li)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mei)年3月31日前(qian)向备案机关提交(jiao)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材(cai)料包括:

(一)人员组成(cheng)名(ming)單(dan)和委员工作簡(jian)歷(li);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

(四)备案机关要求(qiu)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變(bian)化时,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geng)新信息。

第十四条??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wei)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無(wu)法勝(sheng)任审查需(xu)要的,机构可以書(shu)面(mian)形式委托(tuo)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受委托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不低(di)于其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第三章??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伦理审查一般(ban)采取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审查所需材料,并在受理後(hou)30天(tian)内开展伦理审查并出(chu)具审查意见。

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xiao)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不得降(jiang)低伦理审查的要求和质量。

第十七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價(jia)值(zhi)和社会价值,不得違(wei)反(fan)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損(sun)害公共利益,并符(fu)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控制风险。研究的科学和社会利益不得超越(yue)对研究参与者人身(shen)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考虑。研究风险受益比(bi)应当合理,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dao)的风险最(zui)小化;

(二)知情同意。尊重和保障(zhang)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jia)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xu),不允(yun)許(xu)使用欺(qi)騙(pian)、利誘(you)、脅(xie)迫(po)等手(shou)段(duan)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he)階(jie)段无条件退(tui)出研究;

(三)公平(ping)公正。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擇(ze)研究参与者,入(ru)选与排(pai)除(chu)标准具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公平合理分(fen)配(pei)研究受益、风险和負(fu)擔(dan);

(四)免(mian)費(fei)和補(bu)償(chang)、賠(pei)偿。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因参与研究支(zhi)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yu)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受到研究相关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雙(shuang)方約(yue)定得到补偿或者赔偿;

(五)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切(qie)实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如(ru)实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得到许可,未经研究参与者授(shou)权不得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tou)露(lu);

(六)特殊(shu)保护。对涉及兒(er)童(tong)、孕(yun)产妇、老年人、智(zhi)力障礙(ai)者、精(jing)神(shen)障碍者等特定群(qun)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luan)、胚(pei)胎(tai)、胎儿或者可能受輔(fu)助(zhu)生殖技术影(ying)響(xiang)的,应当予以特别关註(zhu)。

第十八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研究者在申(shen)请初始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lie)材料:

(一)研究材料誠(cheng)信承诺书;

(二)伦理审查申请表;

(三)研究人员信息、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以及研究经费來(lai)源說(shuo)明;

(四)研究方案、相关资料,包括文獻(xian)綜(zong)述(shu)、臨(lin)床(chuang)前研究和动物实验数据等资料;

(五)知情同意书;

(六)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

(七)科学性論(lun)证意见;

(八)利益冲突申明;

(九)招(zhao)募(mu)廣(guang)告及其发布(bu)形式;

(十)研究成果(guo)的发布形式说明;

(十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點(dian)审查以下内容(rong):

(一)研究是否(fou)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研究要求;

(三)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具有社会价值,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研究方案的审查,還(hai)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踐(jian)经验;

(四)研究参与者可能遭(zao)受的风险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圍(wei)之内;

(五)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chong)分、完(wan)整(zheng)、易(yi)懂(dong),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qia)当;

(六)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

(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tu)徑(jing)、納(na)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

(八)是否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xiang)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隨(sui)时无理由退出且不会因此(ci)受到不公正对待(dai)的权利,告知退出研究后的影响、其他治疗方法等;

(九)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le)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者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十)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研究有关问题的咨询;

(十一)对研究参与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

(十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

(十三)研究是否涉及社会敏感的伦理问题;

(十四)研究结果是否发布,方式、时間(jian)是否恰当;

(十五)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回(hui)避(bi)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

第二十一条??伦理审查委员会批(pi)准研究的基本标准是:

(一)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研究方案科学;

(四)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er)公平;

(五)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

(六)知情同意规范、有效;

(七)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夠(gou)胜任;

(八)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

(九)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

第二十二条??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xiu)改(gai)后批准、修改后再(zai)审、繼(ji)續(xu)研究、暫(zan)停(ting)或者終(zhong)止(zhi)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討(tao)论后投票(piao),与审查决定不一致(zhi)的意见应当詳(xiang)細(xi)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前,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应当将該(gai)研究、伦理审查意见、机构审核(he)意见等信息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分别如实、完整、准确上传,并根(gen)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鼓(gu)勵(li)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在研究管理过程中实时上传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不断優(you)化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研究者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研究进展、严重不良(liang)事件,方案偏(pian)離(li)、暂停、终止,研究完成等各类报告。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zhao)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shan)自变更研究内容;

(三)是否增(zeng)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者顯(xian)著(zhu)影响研究实施的变化或者新信息;

(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跟踪审查的时间间隔(ge)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除另(ling)有规定外(wai),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ji)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評(ping)估(gu),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多(duo)个机构开展的研究可以建立伦理审查协作机制,确保各机构遵循一致性和及时性原则。

牽(qian)頭(tou)机构和参与机构均(jun)应当组织伦理审查。

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本机构参与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

第二十八条??机构与企(qi)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jie)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shu)后监督其妥(tuo)善(shan)处置。

第二十九条??学术期刊(kan)在刊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成果时,应当确认该研究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伦理审查工作应当堅(jian)持(chi)独立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

(一)研究风险不大(da)于最小风险的研究;

(二)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較(jiao)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

(三)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

(四)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兩(liang)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变化、审查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审查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等情形的,应调整为会议审查。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以下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对人体造(zao)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以減(jian)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

(一)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cha)且不干擾(rao)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

(二)使用匿(ni)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

(三)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mu)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bao)、胚胎和生殖性克(ke)隆(long)、嵌(qian)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四)使用生物样本庫(ku)来源的人源细胞株(zhu)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第四章??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研究者开展研究前,应当获得研究参与者自願(yuan)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参与者不具备书面方式表示(shi)同意的能力时,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kou)头知情同意,并有录音(yin)录像(xiang)等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研究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同时,研究者还应该在研究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并征(zheng)得其同意。

第三十五条??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han)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以研究参与者能够理解的語(yu)言(yan)文字(zi)、視(shi)頻(pin)圖(tu)像等进行表述。

第三十六条??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三)研究可能给研究参与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帶(dai)来的益处,以及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四)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措施;

(五)研究数据和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进行共享和二次(ci)利用,以及保密范围和措施;

(六)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者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补偿或者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ban)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七)研究参与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項(xiang);

(八)研究者聯(lian)系人和联系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研究的时间和研究参与者的人数;

(十)研究结果是否会反饋(kui)研究参与者;

(十一)告知研究参与者可能的替(ti)代(dai)治疗及其主要的受益和风险;

(十二)涉及人的生物样本采集的,还应当包括生物样本的種(zhong)类、数量、用途、保藏(zang)、利用(包括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开发、共享和二次利用)、隐私保护、对外提供、銷(xiao)毀(hui)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研究参与者逐(zhu)项说明。

研究者应当给予研究参与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研究参与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对问题的回答(da),而影响研究结果准确性的,在确保研究参与者不受伤害的前提下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征得其同意,否则不得纳入研究数据。

第三十八条??研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一)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者增加的;

(三)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

縣(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職(zhi)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主要监督檢(jian)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zu)经费,配备的专兼(jian)职工作人员、设备、場(chang)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八)伦理审查文檔(dang)管理情况;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習(xi)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強(qiang)工作会商与信息溝(gou)通。

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设立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为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开展伦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辖区内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协助同级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chang)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和审查效率(lv),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委员等。

第四十二条??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落(luo)实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ju)絕(jue)整改,违规情節(jie)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机构应当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撤(che)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zhui)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wei)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反医学研究伦理、违法违规或者不端(duan)行为。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未委托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罰(fa)和处分。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的;

(三)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五)泄(xie)露研究信息、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的;

(七)未接受正式委托为其他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

(八)未督促研究者提交相关报告并开展跟踪审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一)研究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的;

(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研究的;

(四)未及时提交相关研究报告的;

(五)未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应当向社会公开。机构和个人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shi)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懲(cheng)戒(jie)。

第四十九条??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財(cai)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责任。

第六章??附(fu)?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参与者包括人体研究的受试者,以及提供个人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健康记录、行为等用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个体。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或者人的生物样本包括人体本身以及人的细胞、组织、器(qi)官(guan)、体液(ye)、菌(jun)群等和受精卵、胚胎、胎儿。

第五十二条??涉及国家秘(mi)密的,在提交伦理审查和获取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时应当进行脫(tuo)密处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加强管理。未经脱密处理的研究不得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

第五十三条?纳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qing)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机构已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已经伦理审查批准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上传信息。逾(yu)期不再受理。

(原标题:四部门发文: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这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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