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艳江北!公交车身广告独树一帜

惊艳江北!公交车身广告独树一帜

1. 广告形式的特点与优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公交车身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也在近几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首先,公交车身广告独树一帜的特点就是具有高度的曝光率,它的载体——公交车每天都会在城市的主干道及繁华商圈行驶,通过这种方式,广告消息得以很快地传递给大众。而且,公交车身广告的形式多样,可以根据广告主的需求来定制不同规格和形式的广告,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广告的效果。此外,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门槛相对较低,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也可以通过公交车身广告来快速传播品牌。

然而,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仍需注意一些细节。比如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切合实际,不要过于夸张或虚假;另外,广告的色彩和字体也要尽可能地突出特点,让受众能够一眼识别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广告发挥最大的效果。

2. 广告投放的影响力及效果分析

公交车身广告由于其突出的位置和形式,可以说是城市中最为显眼的广告之一。所以,对于广告主而言,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对于品牌形象的提升非常有利。如果广告主将公交车身广告视为品牌宣传的重要途径,那么其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

同时,公交车身广告还能够通过对受众进行有效的定位,将广告效果最大化。比如,在港口地区的公交车身上投放航运公司的广告,就可以达到针对性投放的效果。因为,这种方式可以让目标顾客在想到航运服务时,第一时间就能联想到对应广告主的品牌。从而,增加了广告主的转化率和市场份额。

3. 与其他广告形式的比较

在众多广告形式中,公交车身广告并不是唯一的选择。但是,它拥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与电视、报纸等广告形式相比,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其曝光率高,并且能够更好地与目标受众进行互动。而与户外广告相比,公交车身广告的定位性更强,能够针对特定受众进行投放,增加广告效果。

当然,公交车身广告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公交车相对于其他广告形式而言,其接触频次是有限的。所以,如果广告主要求覆盖面较大的话,还需要结合其他广告形式进行投放。

4. 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交车身广告的应用也将会进一步发展。目前,一些先进的公交车已经开始采用LED显示屏来播放广告,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广告的效果,又增加了观看的乐趣。另外,也有一些厂商开始采用智能化的投放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支持,确定投放地点和时间,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公交车身广告的形式也将会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不仅如此,公交车身广告将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一个重要的营销方式。

总结

公交车身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的突出位置和形式,使得其具有较高的曝光率和针对性定位的效果。虽然与其他广告形式相比,其接触频次相对较少,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交车身广告也将会变得更加智能化和多样化。未来,公交车身广告将会成为市场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问答话题

Q1: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范围有哪些?

A1: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范围主要在城市的主干道和繁华商圈。

Q2: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对于品牌的提升有哪些好处?

A2:公交车身广告的投放在市场中的影响力非常大,对品牌形象的提升和转化率的增加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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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ben)公司及(ji)董(dong)事会全(quan)體(ti)成(cheng)員(yuan)保证信息(xi)披露(lu)的內(nei)容(rong)真(zhen)实、準(zhun)確(que)、完(wan)整(zheng),沒(mei)有虛(xu)假(jia)記(ji)載(zai)、誤(wu)導(dao)性(xing)陳(chen)述(shu)或(huo)者(zhe)重(zhong)大(da)遺(yi)漏(lou)。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yi)下(xia)簡(jian)稱(cheng)“公司”)于2023年(nian)5月(yue)16日(ri)披露了(le)实際(ji)控制(zhi)人吳(wu)潔(jie)因福(fu)建(jian)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quan)代(dai)碼(ma):600388.SH)历史信息披露违法(fa)违规事项,受(shou)到中国证券监督(du)管(guan)理(li)委(wei)员会立(li)案(an)(证监立案字(zi)0262023002號(hao))的公告,即(ji)《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被(bei)立案的公告》(公告編(bian)号:2023-042)。

近(jin)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吴洁通(tong)知,称已(yi)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ju)下發(fa)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閩(min)证监函(han)[2023]259号),現(xian)公告如(ru)下:

壹(yi)、《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洁、何(he)媚(mei)、羅(luo)如生(sheng)、馮(feng)婉(wan)如、張(zhang)瑾(jin):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净或公司)及其(qi)原(yuan)实际控制人吴洁涉(she)嫌(xian)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you)我(wo)局調(tiao)查(zha)完畢(bi),我局依(yi)法擬(ni)對(dui)妳(ni)們(men)作(zuo)出(chu)行政处罚。现將(jiang)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suo)根(gen)據(ju)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xiang)有的相(xiang)关權(quan)利(li)予(yu)以告知。

經(jing)查明(ming),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关聯(lian)关系(xi)情(qing)況(kuang)

2021年年報(bao)期(qi)内,吴洁為(wei)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ding)代表(biao)人,阳光集团通過(guo)龙净实業(ye)投(tou)資(zi)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fen)別(bie)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ke)教(jiao)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呂(lv)建波(bo)在(zai)2017年11月至(zhi)2022年6月任(ren)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總(zong)经理。

根据《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国公司法》第(di)二(er)百(bai)一十(shi)六(liu)條(tiao)第四(si)项和《上(shang)市(shi)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ban)法》(证监会令(ling)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hi)ST龙净的关联方(fang)。

(二)ST龙净未(wei)按(an)规定披露关联交(jiao)易(yi)

2021年4月至9月期間(jian),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zhi)使(shi)下,ST龙净以支(zhi)付(fu)工(gong)程(cheng)项目(mu)預(yu)付工程款(kuan)、土(tu)地(di)收購(gou)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ming)義(yi)劃(hua)出资金(jin),並(bing)通过多(duo)個(ge)中间方賬(zhang)戶(hu)最(zui)終(zhong)划轉(zhuan)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zhi)关联方违规占(zhan)用(yong)公司资金共計(ji)43,220萬(wan)元(yuan),占2020年度(du)经審(shen)计净资產(chan)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fei)经營(ying)性资金占用屬(shu)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lei)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zhao)规定披露該(gai)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後(hou)續(xu)與(yu)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fan)了《证券法》第七(qi)十八(ba)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san)项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jiu)条第一项以及《公開(kai)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shi)准則(ze)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xiu)訂(ding))》(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wu)条、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應(ying)當(dang)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dan)公司遲(chi)至2022年5月9日才(cai)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gai)情况,剩(sheng)余(yu)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jie)至目前(qian),关联方已歸(gui)還(hai)全部(bu)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cun)在重大遗漏,構(gou)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銀(yin)行流(liu)水(shui)、年度报告、情况說(shuo)明、当事人詢(xun)問(wen)筆(bi)錄(lu)等(deng)证据证明,足(zu)以認(ren)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責(ze)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吴洁作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職(zhi)),指使实施(shi)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組(zu)織(zhi)、指使”的违法行为;董事長(chang)何媚知悉(xi)并配(pei)合(he)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qie)在年报审计機(ji)构提(ti)示(shi)关联交易風(feng)險(xian)后仍(reng)未安(an)排(pai)公司履(lv)行信息披露义務(wu),是本案直(zhi)接(jie)負(fu)责的主(zhu)管人员;总经理罗如生、副(fu)总经理张瑾审批(pi)時(shi)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約(yue)定及支付異(yi)常(chang)情,未采(cai)取(qu)有效(xiao)措(cuo)施降(jiang)低(di)关联交易风险,并簽(qian)字表決(jue)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qin)勉(mian)盡(jin)责,是本案其它(ta)直接责任人员;財(cai)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質(zhi)、情節(jie)与社(she)会危(wei)害(hai)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ST龙净給(gei)予警(jing)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聽(ting)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jiu)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shen)辯(bian)和要(yao)求(qiu)舉(ju)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復(fu)核(he)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納(na)。如果(guo)你们放(fang)棄(qi)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zheng)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ying)響(xiang)及说明

本次(ci)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非公司相关,目前公司经营活(huo)動(dong)正常,此(ci)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zhi)理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chi)续关註(zhu)上述事项的進(jin)展(zhan)情况,并与控股股東(dong)实际控制人保持密(mi)切(qie)的溝(gou)通和联系,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hai)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ju)潮(chao)资訊(xun)網(wang)为公司選(xuan)定的信息披露媒(mei)体,公司所有信息均(jun)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kan)登(deng)的公告为准,敬(jing)請(qing)廣(guang)大投资者注意(yi)投资风险。

特(te)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返(fan)回(hui)搜(sou)狐(hu),查看(kan)更(geng)多

责任编輯(ji):

发布于:四川甘孜巴塘县